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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2890号

李梅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梅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890号罪犯李梅莲,女,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绥阳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梅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黑林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梅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梅莲予以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梅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结余积分55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四书及巩固手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梅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梅莲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梅莲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