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连运清,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泽县。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泽县。申请执行人连运清与被执行人张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连运清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059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证券、公司、房产、存款,对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平已履行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连运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连运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静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宏超
人民陪审员 王 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