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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3153号

李丽霞诈骗、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3153号罪犯李丽霞,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昂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霞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丽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丽霞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15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丽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丽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丽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