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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恢95号

陈彬云与徐勇、徐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彬云,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彬云,男,生于1975年1月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徐勇,男,生于1988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陈彬云与被执行人徐勇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喻候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028号调解书,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勇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7000元。本案执行费305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徐平(系被执行人徐勇之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XXXXXXXXXX15)自愿代徐勇承担偿还27000元借款义务,由徐平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陈彬云100**元,2018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陈彬云70**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陈彬云余款10000元。该案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23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