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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申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申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971号原告: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万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红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茹,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湖南申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法定代表人:汤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飞流,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申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东方昆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培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