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128号

执行薄建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薄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薄建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山西省大同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写字楼12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名下的存款九万七千四百零四元八角(9740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