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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裴秀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秀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3059号罪犯裴秀莹,女,汉族,1948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大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外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秀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裴秀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哈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裴秀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裴秀莹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裴秀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35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四书及巩固手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裴秀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裴秀莹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秀莹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徐 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