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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00号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刚锋、刘引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刚锋,刘引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刚锋,男性,汉族,1960年0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引存,女性,汉族,1962年09月17日出生。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75元及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锋、刘引存无银行存款,本院对刘刚锋名下的”吉利美日牌”陕ELQ9**小车已予以查封,本案期间即将届满,短期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