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素玉,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高山,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李小雯,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王素玉与陈高山、李小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陈高山、李小雯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素玉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76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