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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718号之一

王素玉、陈高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素玉,陈高山,李小雯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素玉,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高山,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李小雯,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王素玉与陈高山、李小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陈高山、李小雯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素玉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76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