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2执157号

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与魏洪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魏洪玉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洪玉,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本院在执行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洪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魏洪玉。该案标的3118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11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俊明

审 判 员  曾 辉

代理

审判员  秦俊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