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何世尤,男,生于1949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余萍,女,生于1962年5月21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传树,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何世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传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何传树立即向何世尤支付借款28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4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4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渝Hxxx**的解放牌机动车一辆,但未发现该机动车下落。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传树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借款28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414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何世尤发现被执行人何传树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永学
代理
审判员 周新然
代理
审判员 罗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家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