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615号罪犯胡新新,女,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新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骗取的赃款人民币846170元,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
被告人胡新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哈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胡新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胡新新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新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结余积分41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新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胡新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新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