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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227号

朱国徽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国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27号罪犯朱国徽,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朱国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2月2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朱国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考核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未缴纳,建议对罪犯朱国徽减刑七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朱国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国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考核记功1次。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高某、张某1及罪犯证明人张某2、王某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国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伙同他人多次持械拦路抢劫作案,抢劫数额较大,犯罪情节严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书涛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王春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