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2104、2105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平,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文德小区。
被执行人:喻晓娟,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云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晓娟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喻晓娟工资收入33494元。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000117。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