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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306号

于桂兰与王学军、陈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桂兰,王学军,陈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于桂兰,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北建村,身份证号230828197005291746。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俊兴村,身份证号230828196505061715。被执行人陈艳丽,女,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俊兴村,身份证号230828196511063020。本院在执行于桂兰与王学军、陈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3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世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