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被执行人白海宝本院在执行李国良与白海宝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青 格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