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
被执行人:党英金、陈淑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党英金、陈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明光 来自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党英金、陈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
被执行人:党英金、陈淑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党英金、陈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明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