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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恒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王增秀,刘恒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增秀,女。被执行人刘恒生,男,系王增秀之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123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增秀、刘恒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收入231235.3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增秀、刘恒生相应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农 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