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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92号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仲、李茂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仲,李茂霞,刘奇瑞

裁判文书全文

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永靖县古城新区春明路福门城市

被执行人:李新仲,男性,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李茂霞,男性,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刘奇瑞,男性,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仲、李茂霞、刘奇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