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永靖县古城新区春明路福门城市
被执行人:李新仲,男性,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李茂霞,男性,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刘奇瑞,男性,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仲、李茂霞、刘奇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