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镇。被执行人陈英伟,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该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561.9元),并向被执行人陈英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9月20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英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英伟有财产;3、2017年5月17日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英伟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英伟有房产;4、2017年5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英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10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056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