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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26号

齐幸与阮腊梅、马千红、华县逢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幸,阮腊梅,马千红,华县逢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齐幸,女性,汉族,1986年0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阮腊梅,女性,汉族,1978年01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千红,男性,汉族,1978年09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华县逢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请人齐幸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及执行费74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千红、阮腊梅夫妇因系列借贷案件被执行中,夫妇名下的全部财产已因其它案件执行被查控,目前已在评估处置中。就本案执行,除已查控的财产外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但本次执行限期即将届满,经征得申请人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所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后可参与案件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