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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673号

孙从伟、滁州雨润房地产发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从伟,滁州雨润房地产发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孙从伟,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雨润房地产发限公司,安徽省滁州琅琊区遵阳街2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雨润房地产发限公司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