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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260号

姜雪峰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雪峰,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260号

原告:姜雪峰,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

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位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

原告姜雪峰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雪峰、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938.94元及按照月利2分计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6年为被告村上垫付修水沟款等,共欠人民币1938.94元,此款在村上内部往来账上有明细,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基础事实以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基于历史成因,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将陈欠款等诸多款项与原告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经结算后记载于其内部的经理往来账,并根据时政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分段以不同利率进行单项本金计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债法域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截止至2001年,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返还款数额为人民币1938.94元,此款类属存款属性,非同平等主体间达成合意的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规定,此款经原告催告索要无果,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此款法定孳息的直接利益损失。关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按月利2分给付的承诺因非民主议定决策而无效。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雪峰人民币1938.94元,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计息。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凤军

审判员  温 冰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吕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