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151号
原告:朱xx,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xx,女,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