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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执恢复字第00040-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华英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重庆华英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执恢复字第000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976-9.法定代表人胡发强,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华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80号青鸟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张剑,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华英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华英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1)渝一中法民执字第204号立案执行。2011年11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达成协议当月偿还5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分期偿还全部债务。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额为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0年3月20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4825518.53元)。经查,本案首次执行中,查封并评估了(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3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房产。评估总价1571.15万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洋河路20号负1层建筑面积2765.10平方米的抵押房产【权证号:重庆市房权证106字第××号】提出异议及其异议诉讼,且查明该抵押物系车库未测绘。故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华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号(大帝花园酒店)第2幢建筑面积为256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106字第××号)、第3幢建筑面积为323.14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106字第××号)、第4幢建筑面积为323.14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106字第××号)、第7幢建筑面积为257.38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106字第××号)、第8幢建筑面积为656.11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106字第××号)、第11幢建筑面积为457.72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106字第××号),共6套房屋。并于2014年5月15日拍卖成交,变价10657900元。2014年6月19日,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10,579,843元,支付执行费78,057.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业,未发现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对剩余财产因需测绘后方可处置,本院委托了测绘机构予以测绘但尚无结果,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受偿10,579,843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偿还。现因本案剩余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渝一中法执恢复字第000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士文

审 判 员  段 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