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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宁与城关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宁,渭南市华州区城关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杨宁,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华西镇南严村。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关中学,住所地华州区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焦应伟,该校前任校长。王永锋,该校现任校长。申请执行人杨宁依据生效的(2017)陕0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关中学给付燃煤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关中学先付申请人杨宁燃煤款8万元(已履行)。2.余款于下学期第一批经费到账后一次性付清。3.执行费2200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关中学承担(已履行)。申请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7)陕0503执235号案件终结执行。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