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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368号

陈先进、杨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先进,杨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先进,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住泸县。

被执行人:杨海,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常居住地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进与被执行人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先进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海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