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先进,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住泸县。
被执行人:杨海,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常居住地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进与被执行人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先进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海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