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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54号之一

高光洋、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光洋,高伟,杜曼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光洋,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高伟,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杜曼丽,女,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高光洋与被执行人高伟、杜曼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伟、杜曼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7504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