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光洋,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高伟,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杜曼丽,女,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高光洋与被执行人高伟、杜曼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伟、杜曼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7504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