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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357、2358号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申请执行王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王淑琼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357、235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被执行人王淑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66号、87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申请执行王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权利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17044.68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王淑琼车牌号为川AXXX**的欧旅牌汽车及车牌号为川AXXX**的古思特加长版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未控制实物,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66号、87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