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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执1730号之一

郭配、郭金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配,郭金烈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配,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郭金烈,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郭配与被执行人郭金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闽02刑终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金烈支付赔偿款392468.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郭金烈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9月18日,本院向郭金烈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本院自2017年7月27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金烈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郭金烈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00元,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未发现郭金烈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约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郭金烈称其2016年4月刑满释放,没有经济收入,无力赔偿,本院宽限其一周时间筹措钱款对申请执行人郭配进行赔偿或争取与郭配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9月25日,本院再次约谈双方当事人,郭金烈称无力赔偿,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对郭金烈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4.本院于2017年9月依法将被执行人郭金烈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反复多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许金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