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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财保11号

卜世杰、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
卜世杰,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财保11号申请人卜世杰,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法定代表人张保红,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卜世杰以被申请人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款500万元时自愿以110套房屋做抵押为由,申请对被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的110套房屋及非抵押物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卜世杰请求保全的110套房屋,证据不足以证明110套房屋归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合法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卜世杰的申请。

审判长  王文林

审判员  杨晓丽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