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381号罪犯李本华,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里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本华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李本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哈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本华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结余积分6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本华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下:对罪犯李本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王立刚
审判员 李文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