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1329号原告谭某,女,1988年7月3日生,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住平乐县。被告雷某,男,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周顺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家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