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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志东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东,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83号。负责人王俊斌,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名下的存款四十一万两千三百零四元(4123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