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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539号

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9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赣0827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31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31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满生

审判员  邓裕清

审判员  李艳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