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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1431号

李志辉贩卖、运输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431号罪犯李志辉,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志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79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志辉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1月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志辉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志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张晓光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