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2996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路A-4-1号。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爱美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21层2012室。
法定代表人:石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美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