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方。
被执行人: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289178-5。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恢复执行的金昌方与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7)鲁1121执303号],恢复执行标的为354799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鲁1121执303号执行案中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昌方32087元,交付执行费5703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昌方款403298元(其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200000元,交至法院指定账户203298元),上述执行款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昌方。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日仲字第247号裁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昌方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