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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47号

毛仙爱、林树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仙爱,林树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毛仙爱,女,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林树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申请执行人毛仙爱与被执行人林树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树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林树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股权登记信息。3、执行人员到生效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被执行人林树旺住址,无法查到林树旺下落。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清

审判员 郭惠容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明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