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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2730号

周文国、孙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文国,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730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国,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孙勇,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国与被执行人孙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滨塘民初字2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