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荣,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刘志龙,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刘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宝琦,男,1966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荣与被执行人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志龙归还借与原告朱晓荣款项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的借款利息73733.33元,被告董宝琦、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刘志龙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宝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晓荣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有限公司、董宝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刘志龙、董宝琦长期在外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庆阳行健生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12日经他人举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志龙实施拘留,期满其仍未履行,且下落不明。故本院决定将刘志龙、董宝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管理系统同时决定拘留,交付公安机关实施。2017年10月13日又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志龙、董宝琦悬赏执行,2017年10月15日本院依据举报线索,将被执行人刘志龙实施拘留。拘留后,对被执行人刘志龙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搜查后发现: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志龙将其妻齐粉玲名下所有的部分房产、车辆已过户转移,家中有现金及金银首饰而未主动履行判决,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同时发现被执行人刘志龙、董宝琦及庆阳行健生态有限公司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本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0月28日本院召开了债权人大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朱晓荣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434号等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朱晓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虎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金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兴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