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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李雨瞳与被执行���李建民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雨瞳,李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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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瞳,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证件号码430602198111271025。被执行人李建民,地址岳阳楼区郭亮街居委会**组*号。李雨瞳与李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行人李雨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建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雨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雨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