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启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王辉、罗启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1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陶 广
代理
审判员 邹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