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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3执2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尚洪、蒋顺芝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余尚洪,蒋顺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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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

负责人:陈劲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乐建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余尚洪,男,1967年8月7日生,彝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执行人:蒋顺芝,女,1970年2月26日生,彝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尚洪、蒋顺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尚洪、蒋顺芝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554960.79元,暂无能力支付,抵押物系被执行人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难以处置。经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和直接找到被执行人做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余尚洪、蒋顺芝同意将承包的561亩林地经营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因该片林木暂不能开发,暂时不能变现,被执行人余尚洪、蒋顺芝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523执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兴荣

审判员 :张永福

审判员 :刘自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廷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