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320号申请执行人苗金英,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程富生,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马文秀,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苗金英与被执行人程富生、马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0831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苗金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富生、马文秀给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富生、马文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苗金英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富生、马文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831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苗金英发现被执行人程富生、马文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所欠案款二十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胡立民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