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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3647号

兰官秀与张伟梁德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官秀,张伟,梁德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647号

申请执行人:兰官秀,女,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梁德秀,女,汉族,1958年3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兰官秀与被执行人梁德秀、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官秀依据(2016)渝0111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德秀、张伟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与受理费、公告费。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梁德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退休工资账户,本院已冻结该账户,鉴于目前该账户内余额较少,且另有几案申请人应参与分配,目前暂不便于分配,待该账户内余额增加至便于分配时,本院再另行分配。另查明梁德秀、张伟在大足区棠香街道有门市一间,尚待拆迁,由于房管部门暂未完成拆迁工作,赔偿款目前暂时不能到位,申请人兰官秀同意暂不处置该门市,待拆迁后参与分配该门市赔偿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梁德秀、张伟。因被执行人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364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世友

审 判 员  唐红志

代理

审判员  宋 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