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42号
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6幢2单元14楼7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红。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晓云,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毅,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系云溪镇文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晓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堻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