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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2042号

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范晓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范晓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42号

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6幢2单元14楼7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红。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晓云,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毅,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系云溪镇文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晓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堻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