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红连,女,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凡辉容,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彭红连与被执行人凡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凡辉容的工资卡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工资履行期限较长,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玉林
审 判 员 彭逸舟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