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郑桂花,女,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陆兴德,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郑桂花申请陆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承担执行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维华
审判员 徐志兴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