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360号罪犯姜占臣,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占臣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13000元。
被告人姜占臣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姜占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姜占臣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占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38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占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姜占臣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占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张晓光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